每位車主在駕駛車輛的生涯中,多多少少都會遇到一些大小不一的交通事故,不論是車碰車、車碰人、車碰其他物品。遇到車禍當下的處理方式,有些人是在教訓中學經驗,有些人手足無措,有些人具有相對充足的知識,可以確實保障自己的權利,免於付出多餘的時間與金錢在事故責任上周旋。相較於大動肝火或是惡言相向,如果不幸發生車禍,請記得保持平心氣和的心態,若有傷者請記得先行送醫,再者通知地方執法機關和保險公司前來處理,太過於火爆的處理方式,往往都會衍生成社會新聞案件,對於車禍事件的處理並不會有任何幫助。

IMG_3672.jpg    



以下提供車禍處理的建議流程表,在每個處理階段要注意的事項及準備事宜,多一份準備,就是少一份損失。

(嚴重)車禍處理案例

 時間
事件狀況
備註與說明
相關文件
凌晨二點
車禍發生送醫急救
撥打110報警(自首)
 1.事後調查:對方閃紅燈、我方閃黃燈
2.路過司機將傷者送醫
3.如肇事者有撥打110
(符合自首要件)
 
當日
早上
接獲警方通知
至醫院探訪了解
可能準備製作筆錄
至事故現場照相與
相關蒐證
身份證/戶口名簿
等相關證件準備
第1天
至派出所了解經過
調查可能經過
了解是否有目擊者
準備調閱附近錄影
蒐證紀錄與影像
第2天
第7天
傷亡者家屬獲知
開始後續處理
1.傷亡者相關帳務處理
2.傷亡者其他事務處理
3.傷亡者兒女照護
4.喪葬 或照護事宜
5.相關保險理賠
6.車籍戶籍變更 
處理分工計畫書,安排處理事宜及時間表
第2天
聯絡目擊者,了解後續
準備錄音與紅包
現場狀況描述與
自製事故現場圖
第3天
先至派出所了解、另可再向交通隊洽詢
向調查之警員詢問
準備申請相關資料
(警方口述僅供參考)
根據警方口述
描繪現場圖與狀況
第4天
釐清肇事責任
肇事責任是求償、是否有肇事責任之依據
透過相關諮詢網站
透過親朋好友與專家
事發二週後向交通隊申請事故證明(見第15天)
相關交通法規
專業諮詢回覆
事故證明書
第7天
準備和解事宜
計算合理之理賠
(可先洽詢保險界親友)
根據初判提出和解金
但如果肇事責任未釐清
則不宜先行和解
強制險給付標準表
診斷證明
損害證明(如維修收據、估價單)
相關扶養證明
扣繳憑單 
第3天
第7天
有系統建立相關人員 通訊錄
相關保險連絡人
車鑑專家 、律師
交通隊、派出所
調解委員會
傷亡者親友
網友或其推薦等
相關人士通訊
該人士之簡介
第14天
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對方不同意和解金
調解申請
接獲調解出席通知
第15天
向事故當地交通隊
申請「事故證明書」 
(事故發生2週後)
事故當事人或委託
事故證明書
(勾選下列內容)
初步肇事責任分析
事故現場圖
事故現場照片
第20天
繼續洽談和解事宜
依據事故現場圖申請理賠或作為求償依據參考
初步肇事分析影印
作為求償依據
第21天
仍無法和解時
透過車鑑專家協助
將搜集與專家諮詢
付律師專家諮詢費
約六千或包紅包
最高法院判例
相關交通法規與刑法等
第22天
代撰訴訟狀,提出告訴
委託專家律師代撰6000
如需特別諮詢或現場勘查肇事重建…等
訴訟狀
傷亡證明書
除戶證明
事故現場圖
二個月內
依過失※※罪-起訴
對方判刑,逼使對方
主動出面和解
起訴書
三個月內
對方再提和解談判
撰寫與洽談和解 內容
雙方當事人、保險代表、第三見證人簽名、身分證
和解書
三個月內
至保險公司申請出險,另對方將和解金匯入家屬戶頭
準備相關文件印章
確認保險理賠手續 
理賠出險書
戶籍謄本
權益人身分證+印章
三個月內
事件告一段落
親訪致謝相關人士
相關資料存留歸檔 
有技巧的處理車禍,除了可大大縮短求償與傷害時間,並能獲得較合理的結果! 
引述自「 車禍鑑定網 http://www.995.tw/car/ 」 
 
執法機關的駝鳥心態

一般民眾印象中警察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態度與模式似乎不只一兩種版本,因此懷疑這是否是一種非正式的一種車禍處理模式,警員的專業度與教育訓練是否出現問題?從幾個月前的網路新聞得知,警方打算將小車禍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但書是每年車禍超過三十萬件.....總總數據顯示,車禍是否已經多到難以消化,使得警方不得不設法「犧牲小車禍」之處理時間,是否有考慮其他更有效、更好的處理標準模式?

在警方如此忙碌情況下,恐怕沒有多餘的時間研究改善模式,更重要的是基層警察,即使有許多現場處理經驗與更好的建議,上層主管也不見得會聽取其建議、不會善用人才、不會想出更好的解決方案,如果只有「靠傳統方式、靠人力」忽略科學工具與方法,未來只會累死基層、痛苦當事人,然後車禍數字每年遞增,做足表面功夫,根本就是在欺騙大眾,難道前幾年每年車禍三十萬件當中,有超過五千人死亡不該去重視、不該徹底檢討、不該撤換不負責任、不該換掉那些只會表面功夫的官員?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O99306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